我國刑法關於緩刑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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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關於緩刑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緩刑的概念,相信我國公民都是知道的。緩刑是由我國執法機關在特定情況下,針對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判決。我國公民一定要知道,緩刑在進行執行的時候,是有着嚴格的審批制度和監督制度的。並且我國刑法關於緩刑的規定是非常多的。下文中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我國刑法關於緩刑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關於緩刑的規定是什麼?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中我們可以看出,其實緩刑的裁定也是有着條件限制的,一般情況下是針對一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人才可以被判處緩期、另外緩刑在執行期間,機關會對當事人進行監督,如果在緩刑期間有再犯罪的行為的話,會立即收回緩刑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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