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司法解釋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5W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司法解釋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指在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同意,私自存儲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危險物質,包括槍支、爆炸類物品、或傳染性病毒等。

法律規定,在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同意下,任何人或者任何單位,企業不可以在違法法律的條件下儲存相關危險的物質。危險性的物質通常是指槍支,一些爆炸類的物品,更或者是一些傳染性的病毒,總而言之,這些物質能夠威脅到生命,危害社會的公共安全。一般來説,一旦有以上情況出現的,當事人應該判3年~10年的有期徒刑。但如果有情況十分嚴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更有甚者,直接判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當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倘若有人或者有單位在違反法律的條件下有儲存原粉,原液,原藥製劑超過了50g,亦或者是其相關餌料超過了2kg的行為;以及在這些行為過程中有損害到他人的性命,對其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亦或者使該單位在經濟上損失的金額超過10萬元的。以上兩種情況,法律規定一般判處3年~10年的有期徒刑。另外,倘若當事人或者相關單位有儲存的原粉,原液,原藥製劑超過了500g的,以及餌料超過了20kg的,並且在儲存危險性物質的過程中有使超過3個人受到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亦或者使該單位在經濟上損失的金額有超過20萬元的,法律規定判決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除此之外,一些具有查處以上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若有以上行為的,繼而在極大程度上損害了相應單位的合法權益或者是國家的公共安全,根據法律規定,這些行為國家就按照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進行判決。

從輕的角度來講,倘若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有以上行為,但對社會公共安全沒有嚴重危害的,並且在相關部門的重新教育下,當事人或者某單位有自我悔過並且改過的行為的,可以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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