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公司監事人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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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公司監事人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規定公司監事人承擔什麼責任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法律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監事和執行董事的區別是什麼?

1、產生方式不同:監事是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是經股東會選舉或委派產生。

2、職權範圍不同:關於職權範圍,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實踐中一般會參照董事會的法定職權範圍予以規定。而監事行使的是《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具體職權,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兩者職權範圍相較,二者的側重點不同,前者側重於公司決策執行與管理,而後者側重於對公司及公司人員的監督監管。

3、組成不同: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執行董事向股東負責。監事,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在公司章程中一般明確規定了公司監事要承擔的責任,設立股份制有限公司的時候一般情況下是要求公司要設立監事會,監事會在公司起到的就是監督作用,法律明確規定,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不能兼任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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