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已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量刑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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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已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量刑怎麼規定?

公安機關已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量刑怎麼規定?

現行刑法對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既遂量刑的規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義、量刑】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八條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 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立案標準包括銷售劣藥的金額達成五萬元以上的情況,生產劣藥但是沒有銷售,貨物的價值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劣藥的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是銷售金額計算之後能夠達到十五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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