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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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

關於社區矯正問題,我國司法部門制定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而各個省市則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進行更加詳細的規定,也就是社區矯正實施細則。今天,我們主要來了解一下四川省制定的《社區矯正實施細則》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四川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試行)(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範實施社區矯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結合我省社區矯正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下列罪犯適用社區矯正:

(一)被判處管制的;

(二)被宣告緩刑的;

(三)被裁定假釋的;

(四)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包括:

1.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罪犯。

第三條 社區矯正工作應當遵循懲罰犯罪與教育矯正相統一、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執法,科學矯正。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給予配合。

第五條 社區服刑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令和社區矯正有關規定,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矯正。

社區服刑人員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社區服刑人員在就學、就業和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第六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積極爭取黨委政府重視支持社區矯正工作,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認真落實有關法律規定和文件精神,加大社區矯正經費保障力度,建立社區矯正工作經費全額保障制度,按社區服刑人員數量核定社區矯正經費,保障社區矯正工作健康順利發展。

第二章 機構隊伍

第七條 省級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社區矯正工作管理機構,市、縣兩級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社區矯正機構(社區矯正執法支隊、大隊),建立健全社區矯正組織管理體系。

第八條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隊伍以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人民警察和執法人員為主體、社會工作者為輔助、社會志願者為補充。

社區矯正機構配備人民警察,組織執行刑罰,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實施制止、懲戒、收監等措施。

社區矯正執法人員由政法專編的公務員擔任,依法履行刑罰執行職責,承擔矯正接收、事項審批、調查取證等執法工作,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教育幫助活動。社區矯正執法人員持省司法廳統一核發的社區矯正執法證開展社區矯正執法工作。

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由具有社工資質或者相當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承擔聯繫溝通社區服刑人員、開展談話教育、心理矯正、社會適應性幫扶等專業化工作。

社區矯正社會志願者面向社會公開招募,由具有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與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一起,協助開展工作。

第九條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第十條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索要、收受社區服刑人員及其親屬財物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社區服刑人員脱離監管的;

(三)體罰、虐待、侮辱社區服刑人員的;

(四)濫用監管措施,侵犯社區服刑人員合法權益的;

(五)違反規定辦理社區服刑人員獎懲或者執行變更事項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一條 基層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以及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二條 社區服刑人員的監護人、保證人、家庭成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履行相應的監督、教育和保證責任,協助落實社區矯正措施。

第十三條 縣(市、區)應當建立社區矯正場所,保障社區矯正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的開展。

社區矯正場所設置矯正宣告室、定位監控室、教育培訓室、心理矯治室等,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接收宣告、電子定位、集體學習、心理矯治、社會適應指導和就業培訓等,對“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親可投”的社區服刑人員提供過渡性、臨時性食宿服務,對有違法犯罪風險、可能妨害公共秩序的社區服刑人員進行集中管理、學習和教育。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對符合適用社區矯正條件的被告人、罪犯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

(二)及時對社區矯正法律文書和社區服刑人員做好銜接;

(三)根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及時依法作出裁定;

(四)根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的撤銷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建議及時依法作出決定;

(五)根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及時依法作出裁定;

(六)協助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必要時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回訪考察;

(七)受理社區服刑人員的申訴;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對適用社區矯正判決、裁定、決定進行審查監督;

(二)依法對適用社區矯正前調查評估進行監督;

(三)依法對社區矯正法律文書及社區服刑人員的交付執行活動進行監督;

(四)依法對監督管理、教育矯正活動進行監督;

(五)依法對刑罰變更執行、解除矯正和終止執行環節進行監督;

(六)依法對社區矯正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七)受理社區服刑人員的控告和申訴,維護社區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對留看守所執行刑罰且符合適用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

(二)及時對社區矯正法律文書和社區服刑人員做好銜接;

(三)及時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有餘罪的社區服刑人員作出處理;

(四)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教育幫助;

(五)依法及時追捕在逃的社區服刑人員,協助社區矯正機構查找脱管的社區服刑人員;

(六)依法將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決定收監執行的罪犯及時羈押或者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七條 監獄管理機關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對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監內服刑的罪犯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

(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

(三)及時對社區矯正法律文書和社區服刑人員做好銜接;

(四)定期對暫予監外執行人員進行考察,視情況對假釋人員開展回訪;

(五)對暫予監外執行人員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收監的情形的及時作出收監執行決定,或者根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的撤銷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建議及時依法作出決定;

(六)依法將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決定收監執行的罪犯及時收監;

(七)依法及時為刑期屆滿的暫予監外執行人員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社區矯正工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社區矯正,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的委託,提出對適用社區矯正的評估意見;

(二)接收社區服刑人員和社區矯正法律文書;

(三)建立社區服刑人員執行檔案;

(四)審批社區服刑人員進入特定場所、外出、變更居住地的申請;

(五)開展集中教育、心理矯正,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幫扶措施;

(六)對社區服刑人員給予表揚、警告,提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提出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建議,提出減刑建議;

(七)對違反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實施制止、懲戒、收監等措施;

(八)組織追查或者查找脱管的社區服刑人員;

(九)及時將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以及決定收監執行的暫予監外執行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

(十)解除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社區矯正;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授權,對擬適用社區服刑人員進行調查評估;

(二)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指定,接收社區服刑人員;

(三)組織社區矯正宣告和解除社區矯正宣告;

(四)確定矯正小組,制定矯正方案;

(五)建立社區矯正工作檔案;

(六)監督社區服刑人員定期報告;

(七)落實日常監督管理措施;

(八)定期對社區服刑人員開展走訪;

(九)組織日常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開展個別教育和和心理輔導;

(十)按時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考核並實施分類管理;

(十一)提出社區服刑人員的獎懲建議;

(十二)負責社區服刑人員外出的審批或者審核;

(十三)組織動員基層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按時作出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書面鑑定;

(十五)辦理解除矯正手續,提出安置幫教建議,做好安置幫教工作銜接;

(十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四章 調查評估

第十九條 對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可以委託縣級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

(一)人民法院擬對被告人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或者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

(二)人民法院擬對被告人適用禁止令的;

(三)人民檢察院擬對犯罪嫌疑人提出適用社區矯正的量刑建議的;

(四)公安機關對可能適用社區矯正的犯罪嫌疑人並且擬對其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

監獄、看守所擬對罪犯提請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委託縣級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委託調查評估時,應當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發出《委託調查評估函》,並附帶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委託時,應當附帶起訴書或者自訴狀;

(二)人民檢察院委託時,應當附帶起訴意見書;

(三)監獄、看守所委託時,應當附帶原刑事判決書、減刑裁定書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間的表現情況;

(四)公安機關委託時,應當附帶立案審查表。

監獄、看守所對擬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保證人資格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保證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機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委託調查手續,不得將《委託調查評估函》及相關材料交由案件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轉交。

第二十一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調查評估函》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向委託機關提交調查評估意見。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查時限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機關。

對於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調查評估函》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工作。

對於適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調查評估函》之??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工作並反饋意見。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發現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不屬於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與委託機關聯繫並將相關材料退回。

第二十二條 調查評估工作由社區矯正執法人員、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承擔。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組織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開展調查評估工作,其中至少有一名社區矯正執法人員。

第二十三條 調查評估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或者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作出迴避決定: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調查評估公正性的。

第二十四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委託機關的要求,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係、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後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瞭解。

第二十五條 調查評估人員可以採取走訪、談話、查閲資料等方式,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家庭、工作單位、就讀學校、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社區居民、被害人等調查瞭解情況。

調查評估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介紹信和《委託調查評估函》。

第二十六條 調查評估人員應當製作調查筆錄,並經被調查人簽字確認。被調查人拒絕簽字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十七條 調查評估人員應當根據掌握的情況,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能否適用社區矯正進行評估,形成《調查評估意見書》。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對《調查評估意見書》進行審核後,及時提交委託機關。

第二十八條 委託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的調查評估意見,並作為適用或者提請適用社區矯正的重要參考。

同一案件一般不重複開展調查評估。

第二十九條 委託機關對調查評估意見的採信情況,應當及時告知受委託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

第三十條 委託機關和接受委託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和調查評估意見,對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以及被封存的犯罪記錄,應當保密。

第五章 交付執行

第一節 核實居住地

第三十一條 社區服刑人員在居住地執行社區矯正;不能確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執行社區矯正。

第三十二條 被告人、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當地有生活來源的,可以認定為居住地:

(一)在當地購有(自有)房產,並能出具產權證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產所有權、使用權證明的;

(二)在當地租用房子,已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並能出具與產權人簽訂繼續租賃一年以上合同的;

(三)在當地借用房子,已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並能出具與產權人簽訂繼續借用一年以上合同的;

(四)在當地企、事業單位提供的居住場所已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並且企、事業單位願意為其提供可以繼續居住一年以上擔保的;

(五)能夠出具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為其提供的需要在當地就學六個月以上證明的;

(六)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保證人具有以上第一、二、三項情形,願意予以收留、接納,履行協助監管義務,併為其提供可以居住一年以上擔保的。

以上連續居住時間以當地公安機關發放的《居住證》、《暫住證》時間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提供的證明材料為準。如果裁定的社區矯正期限不滿一年,上述繼續租賃、借用、居住的時間以及提供就學證明需要的時間可以為社區矯正期限。

社區服刑人員系未成年人的,其監護人應當符合上述條件。

符合上述規定的外省籍罪犯、被告人明確要求回原籍接受社區矯正的可予准許。

第三十三條 對於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核實其居住地。

判處管制、宣告緩刑、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居住地由人民法院核實。

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居住地由公安機關、監獄核實。

對有多處居所的,在判決、裁定、決定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責令其選定其中一處作為社區矯正居住地。

第三十四條 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故意隱瞞居住地真實情況的,可以作為社區矯正機構調查評估時判定其是否悔罪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居住地管轄存在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節 矯正銜接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對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在宣判時或者在其離開監所前,應當向其宣讀社區矯正告知書,並責令其作出接受社區矯正書面保證。被告人或者罪犯是未成年人的,由其監護人作出書面保證。

社區矯正告知書應當註明社區服刑人員到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的後果。

社區矯正告知書、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一式三份,判決、裁定、決定機關,被告人或者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各執一份。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應當自判決、裁定、決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並在十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副本以及疾病診斷證明書或者殘疾鑑定書、具保書、出監所鑑定表、心理評估表、社區矯正告知書、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送達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同時抄送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三十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在收到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回執,並對社區服刑人員身份、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進行核查。

社區服刑人員屬於本縣(市、區)管轄且法律文書和材料齊全的,應當及時製作法律文書副本,通知居住地司法所。

社區服刑人員屬於本縣(市、區)管轄,但法律文書和材料不齊全或者有誤的,待有關機關補全或者更正後,按前款程序進行。

社區服刑人員不屬於本縣(市、區)管轄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送達機關並説明理由,同時將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退回送達機關。

第三十九條 社區服刑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決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憑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和假釋、保外就醫證明書到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為社區服刑人員辦理登記接收手續,並書面告知其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報到。

法律文書未收到或者雖已收到但需要補全或者更正的,不影響對社區服刑人員辦理登記接收手續。

第四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設立集中統一的社區服刑人員登記接收場所,做好接收社區矯正決定機關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登記社區服刑人員基本信息、通知社區服刑人員報到情況、告知居住地司法所準備社區矯正宣告等工作,並在二個工作日內將登記接收過程中形成的檔案資料複印件送達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司法所。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交付執行前已被羈押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面通知負責羈押的看守所將罪犯押送至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指定地點,並辦理交接手續;交付執行前未被羈押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面通知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派員到庭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監獄、看守所將其押送至居住地,與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現場辦理交接手續。

監獄、看守所押送罪犯前,應當與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取得聯繫,共同擬定交接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第四十三條 對前來報到的社區服刑人員不屬於本縣(市、區)管轄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其與社區矯正決定、裁定機關聯繫,並及時書面通知決定、裁定機關。

第四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在收到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應當及時通過其家庭成員、監護人、保證人、所在單位、就讀學校、村(居)民委員會及有關部門等途徑組織查找,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抄送決定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對被裁定假釋接受社區矯正的罪犯,應當同時抄送原服刑的監獄、看守所。

第四十五條 罪犯服刑地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居住地在本省,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本省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接到服刑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書面通知後,應當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罪犯收監、釋放等手續。

第四十六條 對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在社區矯正期滿前三十日,司法所要作出書面鑑定,保外就醫人員需附上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的病情診斷證明文件,通報原監獄、看守所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在暫予監外執行期滿前七日,應當作出是否繼續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並將批准通知書送達司法所。逾期未作出決定,監獄、看守所也未書面説明原因的,終止社區矯正,監獄、看守所應當立即將罪犯收監執行。

第三節 矯正宣告

第四十七條 司法所接收社區服刑人員後,應當及時組織社區矯正宣告。

第四十八條 社區矯正宣告在司法所進行,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除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外,社區矯正宣告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公開進行:

(一)宣佈宣告紀律;

(二)宣讀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宣佈社區矯正期限;宣告社區服刑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被禁止的事項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宣告社區服刑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權利;

(三)宣佈矯正小組人員組成及職責;

(四)發放社區矯正宣告書。

矯正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到場。

第四節 矯正小組

第四十九條 司法所應當為社區服刑人員確定專門的矯正小組。矯正小組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任組長,由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和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工作人員以及社區服刑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組成。社區服刑人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應當有女性成員。

第五十條 司法所應當與矯正小組簽訂矯正責任書,根據小組成員所在單位和身份,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各項矯正措施落實。

矯正小組成員應當履行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協助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

(二)督促社區服刑人員按要求到司法所報告有關情況、參加學習及社區服務,自覺遵守有關監督管理規定;

(三)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區服刑人員遵紀守法、學習、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況;

(四)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有違法犯罪或者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時向司法所報告;

(五)根據司法所需要,協助完成對社區服刑人員其他社區矯正工作。

第五十一條 司法所應當在社區矯正日常工作中定期與矯正小組成員溝通聯繫,指導、督促矯正小組成員按照矯正責任書的內容,協助司法所落實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措施。發現矯正小組成員不認真履行義務、不能正常發揮作用的,應當及時給予調整。

第五節 矯正方案

第五十二條 司法所接收社區服刑人員後,應當根據其被判處的刑罰種類、犯罪情況、悔罪表現、個性特徵和生活環境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分析,制定矯正方案,做到一人一案。矯正方案包含以下內容:

(一)社區服刑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對社區服刑人員犯罪情況、悔罪表現、個性特徵、生活環境等的綜合評估情況;

(三)對社區服刑人員擬採用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幫困扶助的措施;

(四)對適用禁止令的社區服刑人員,明確禁止令執行內容、監管責任人、監管措施;

(五)矯正方案的評估及調整。

第五十三條 司法所應當指定專職人員負責社區矯正方案的擬定和組織實施,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協助。矯正方案經司法所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四條 制定矯正方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閲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與社區服刑人員進行談話,瞭解其認罪悔罪表現和思想動態,走訪社區服刑人員家屬、鄰居、村(居)委會、原單位(學校)的有關人員,瞭解社區服刑人員的犯罪事實、犯罪類別、主觀惡性、心理行為特點、家庭狀況、成長經歷、社會關係等,做到基本情況明瞭,基本事實清楚;

(二)根據走訪瞭解情況,對社區服刑人員的危險程度、利益需求、心理行為、素質缺陷等進行綜合分析,找出社區服刑人員犯罪的癥結和可能影響矯正進行的問題所在,確定矯正工作的重點和方向;

(三)在綜合分析評定的基礎上,擬定矯正方案。

第五十五條 矯正小組應當定期通報、分析社區服刑人員接受監督、管理和教育情況;司法所應當定期組織矯正小組成員對矯正方案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及時調整矯正方案。

矯正方案的調整由矯正小組組長提出,經矯正小組集體研究後,報司法所負責人批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一節 分類管理

第五十六條 根據社區服刑人員被判處的刑罰種類、犯罪情況、矯正期限、入矯時間、風險等級、悔罪表現、遵紀守法等情況,實行嚴管、普管、寬管分類管理。不同管理類別採取相應的監管矯正措施。

第五十七條 對社區服刑人員適用不同管理類別應當由矯正小組組長提出,經矯正小組集體研究同意後,向社區服刑人員宣佈,並可以在司法所張榜公示。

第五十八條 管理措施應當寬嚴適度,管理類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管理類別調整應當依次進行,一次調整二個等級的,應當經矯正小組集體研究,並報司法所負責人批准。

第二節 報告

第五十九條 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

第六十條 社區服刑人員可以採取書面、口頭、電話報告三種形式。書面報告應當由本人簽名並送至司法所;口頭報告應當在司法所或者指定地點進行。社區服刑人員以口頭、電話形式報告的,司法所應當記錄在案。

第六十一條 適用嚴管的社區服刑人員每週口頭或者電話報告一次,每兩週書面報告一次;適用普管的每週口頭或者電話報告一次,每月書面報告一次;適用寬管的每兩週口頭或者電話報告一次,每季度書面報告一次。

第六十二條 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及時書面報告。

第六十三條 根據監管工作需要,經司法所負責人同意,可以要求社區服刑人員在指定期間或者特定時段增加報告次數。

第六十四條 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每個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複查情況。

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因病情、治療措施等特殊原因,本人確實無法到司法所報告的,經司法所同意,可以採取電話報告等方式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和病情複查情況,病情複查情況相關材料可以由其家屬或者監護人、保證人送交司法所。

第三節 外出請假

第六十五條 社區服刑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第六十六條 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離開所居住地的市、縣,可以申請外出:

(一)當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為確需到居住地以外醫療機構就醫並出具轉院治療建議書的;

(二)直系親屬死亡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的;

(三)父母、子女或者本人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故的;

(四)辦理本人就業、就學手續需要外出的;

(五)其他原因確需外出的。

第六十七條 社區服刑人員外出請假,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外出時間在七日以內的,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社區服刑人員外出審批表》,經司法所負責人審批,同意請假的,向社區服刑人員發放《社區服刑人員外出證明》,並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備案;不同意請假的,應當及時告知社區服刑人員。

(二)外出時間超過七日的,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社區服刑人員外出審批表》,經司法所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批,同意請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區服刑人員發放《社區服刑人員外出證明》;不同意請假的,由司法所及時告知社區服刑人員。

社區服刑人員發生突發性重大變故等緊急情形的,經司法所負責人同意、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分管領導批准,可以口頭請假外出,緊急情形消失後應當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第六十八條 社區服刑人員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連續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一年累計請假天數不得超過六十日。

因特殊情況,一年累計請假天數超過六十日的,應當由市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批。

第六十九條 社區服刑人員外出期間,居住地司法所要通過信息技術、通訊手段進行跟蹤管理和教育,發現社區服刑人員違反外出管理規定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返回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必要時,可以派員將其帶回。

社區服刑人員返回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外出期間的有關情況,並在二十四小時以內辦理銷假手續,交回《社區服刑人員外出證明》。司法所應當對其外出期間的活動予以核實,在《社區服刑人員外出證明》上註明返回時間並留存備查。

第四節 居住地變更

第七十條 社區服刑人員因就醫、就業、就學等原因發生居所變動的,經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可以變更居住地。

社區服刑人員原則上一年只能變更居住地一次。

第七十一條 社區服刑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變更審批表》,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司法所應當進行審查,核實變更居住地的理由,簽署意見後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批。

第七十二條 社區服刑人員在同一縣(市、區)內變更居住地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收到《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變更審批表》後,經徵求新居住地司法所意見後作出決定。同意變更居住地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社區服刑人員現居住地和新居住地司法所,現居住地司法所應當及時向社區服刑人員發放《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變更證明》,並將工作檔案及清單移交新居住地司法所。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在收到《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變更證明》後三日內到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

第七十三條 社區服刑人員在不同縣(市、區)變更居住地的,現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收到《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變更審批表》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徵求社區服刑人員新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

新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接到書面徵求意見函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認真核實有關情況,作出是否接收的意見並及時回覆。

現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回覆意見及時對是否同意社區服刑人員變更居住地作出審批決定,並在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司法所。同意變更居住地的,司法所應當及時向社區服刑人員發放《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變更證明》,告知社區服刑人員應當自接到通知後七日內持《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變更證明》到新居住地社區矯??機構報到。

第七十四條 經批准變更居住地的,現居住地司法所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二個工作日內將工作檔案移送至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留存檔案副本,在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及清單移交新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有關法律文書應當由現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分別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七十五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經審核,不同意變更居住地的,應當在《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變更審批表》上註明理由,由司法所告知社區服刑人員。

第七十六條 對社區服刑人員變更居住地,如果現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意見不一致,應當報共同的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確定;居住地變更需要跨省(區、市)的,如縣級、市級社區矯正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兩省(區、市)社區矯正工作管理機構之間協調解決。

第五節 日常監管

第七十七條 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服刑人員個人生活、工作及所處社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實地查訪、通訊核查、電子定位等措施,及時掌握社區服刑人員的活動情況,瞭解其思想動態和行為表現。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遇有特殊情況,司法所應當及時瞭解掌握社區服刑人員的有關情況,可以根據需要責令社區服刑人員到辦公場所報告、説明情況。

第七十八條 適用嚴管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隨身攜帶定位手機等監控設備,並保持通信暢通。手機等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定位失效、通信中斷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及時報告司法所。

社區服刑人員故意不攜帶、不開機或者故意丟失、損壞定位手機等監控設備,造成人機分離、定位失效、通信中斷的,司法所可以提請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給予警告。

第七十九條 司法所應當定期到社區服刑人員的家庭、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和居住社區瞭解、核實社區服刑人員的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等情況,並做好記錄。

對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司法所應當定期與其就醫醫院溝通聯繫,及時掌握其身體狀況及疾病治療、複查結果等情況,並根據需要向批准、決定機關或有關監獄、看守所反饋情況。

第八十條 社區服刑人員接觸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舉報人,接觸同案犯等可能誘發其再次犯罪的人,應當經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

第八十一條 司法所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未按期履行報告義務,未按時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走訪時未找到社區服刑人員的,應當立即向其家庭成員、監護人、保證人、所在單位、就讀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有關部門等了解行蹤,未發現其下落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社區矯正機構。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通過追查未果的,應當將脱管情況書面通報原判決、裁定、決定機關及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必要時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協助追查,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條 社區服刑人員脱管是指社區服刑人員在矯正期間,違反社區矯正有關規定下落不明,並經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查找,仍無法掌握其行蹤的情形,具體包括:

(一)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後,未在規定期限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司法所報告個人活動情況的;

(三)社區服刑人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的;

(四)社區服刑人員經批准離開居住的市、縣,但未在批准期限內返回或者外出期間超出被批准區域範圍的;

(五)因其他原因下落不明。

第八十三條 社區服刑人員脱管時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脱管之日起計算,脱管期間不計入矯正期限。

第八十四條 保外就醫社區服刑人員的保證人應當監督其遵守法律和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發現其違反監管規定的,應當立即向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告;及時為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治療、護理、複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督促和幫助其按照規定到醫院複查病情並向司法所報告有關情況,發現保外就醫情形消失或者保外就醫人員死亡的,應當及時向司法所報告。

對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司法所、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訓誡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其保證人資格。對保證人喪失保證人條件、被取消保證人資格或者因遷移住所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保證義務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責令保外就醫社區服刑人員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或者有關單位限期提出新的保證人,並對新保證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審查確定後,通知保外就醫社區服刑人員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

第八十五條 對於人民法院禁止令確定需經批准才能進入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社區服刑人員確需進入的,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填寫《社區服刑人員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審批表》。經司法所初審,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自收到《社區服刑人員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審批表》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決定,由司法所告知社區服刑人員。審批同意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社區服刑人員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審批表》(複印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八十六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協調工作,對需要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娛樂場所協助執行的禁止令,可以事先向其提供社區服刑人員的基本情況並告知禁止令具體內容,明確協助責任。

第八十七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服刑人員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應當予以制止;對違反禁止令進入特定區域或者場所,制止無效的,可以將其強制帶離。

第八十八條 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涉嫌重新犯罪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並配合開展案件調查、偵破等工作,瞭解案件進程和處理結果。對於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社區服刑人員,縣級社區矯正機構要將其列為重點管理對象,嚴格監管,加強教育。

發現社區服刑人員在判決宣告以前可能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有關線索通報偵查機關。

第八十九條 社區服刑人員發生下列情形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向市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告,並書面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一)在執法過程中發生社區服刑人員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或者造成重大政治、社會影響的;

(二)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從離開監獄、看守所到社區後十五日內發生死亡,且其親屬對死因提出疑義的;

(三)社區服刑人員在矯正期間犯罪,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造成重大政治、社會影響的;

(四)社區服刑人員三人以上涉法集體上訪的;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情形。

第九十條 對於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縣級社區矯正機構配合公安機關,監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並及時掌握有關信息。

對於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社區服刑人員,如果在社區矯正期間,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期滿前一個月通報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書面通知罪犯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可以自願參加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組織的心理輔導、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活動。

第九十一條 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需要在社區矯正場所進行集中管理:

(一)對其提出收監執行建議的;

(二)有線索表明其有實施再犯罪風險的;

(三)有酗酒、吸毒、賭博等行為惡習,需要實施心理干預的;

(四)可能妨害重要公共場所以及國家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公共秩序,尚不構成收監執行條件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集中管理,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建議,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

對社區服刑人員集中管理的時間一次不超過三十日。

第七章 教育幫扶

第一節 分階段教育

第九十二條 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矯正應當按入矯教育、常規教育和解矯教育分階段進行。

從社區矯正宣告開始二個月以內進行入矯教育,矯正期限六個月以下的,入矯教育為一個月。入矯教育結束至矯正期滿前一個月進行常規教育。矯正期滿前一個月進行解矯教育。

第九十三條 社區服刑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社區矯正機構組織的教育學習、心理輔導和社區服務等教育矯正活動。

第二節 教育學習

第九十四條 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參加法律常識、公民道德、時事政治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法制觀念、道德素質和悔罪自新意識。教育學習主要形式分為集中教育和個別教育。

第九十五條 社區服刑人員每月接受教育學習時間不少於八小時。適用嚴管的社區服刑人員每月接受集中教育時間不少於六小時;適用普管的社區服刑人員每月接受集中教育時間不少於四小時;適用寬管的社區服刑人員每月接受集中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小時。

第九十六條 集中教育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統一組織。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應當制定集中教育計劃,明確教育主題、組織形式和責任人。

第九十七條 司法所應當針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矯正期限、心理狀態、行為特點以及動態表現,結合報告、走訪等活動進行個別教育。個別教育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實施,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矯正小組成員協助。

對於有特殊情況、不服監管或者經評估再犯罪風險較高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適當增加個別教育次數和時間。

第九十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及司法所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學習應當做好記錄。記錄事項包括授課或者談話人、教育內容、組織形式、參加人數、課堂情況、教育效果等。

第九十九條 社區服刑人員因故不能參加集中教育學習的,應當事先向司法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第三節 心理輔導

第一百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及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心理特徵,組織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矯正其違法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提高其適應社會能力。

第一百零一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建立由心理專家、具有心理諮詢師資格的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組成的心理輔導工作隊伍,指導、參與司法所開展心理輔導工作。

第一百零二條 司法所對存在心理疾病症狀,容易導致危害社會行為發生的社區服刑人員,要及時報告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採取危機干預等心理治療措施。

第四節 社區服務

第一百零三條 有勞動能力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參加社區服務,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

第一百零四條 社區服務要按照符合公共利益、社區服刑人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強、便於監督檢查的原則設置。

第一百零五條 社區服務應當考慮社區服刑人員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技能水平、正常工作學習需要等情況,合理安排服務內容和方式。

第一百零六條 社區服刑人員每月參加社區服務時間不少於八小時。適用嚴管的社區服刑人員可以適當增加社區服務時間。

第一百零七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建立相對固定的社區服務場所,明確社區服務項目和服務內容。

第一百零八條 社區服務應當靈活進行,可以採取定時間、地點、次數、工作量的方式進行,也可以採取定地點不定時間、定工作量不定次數的方式進行。

第一百零九條 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參加社區服務:

(一)男的年滿六十週歲、女的年滿五十五週歲;

(二)因病暫予監外執行的;

(三)身體殘疾或者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參加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

第五節 適應性幫扶

第一百一十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需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幫助落實社會保障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政策可以提前適用於社區服刑人員。

第八章 考核獎懲

第一節 日常考核

第一百一十二條 司法所應當對社區服刑人員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等表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分類管理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社區服刑人員的考核,應當採取計分的方式進行。對社區服刑人員月份、季度及年度評定分數,由矯正小組集體研究,報司法所負責人審批。

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接到報告、舉報或者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禁止令情形的,應當及時派員調查核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明材料,提出處理意見。

第一百一十五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組織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其中至少有一名社區矯正執法人員,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協助。

第一百一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依法收集的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日常行為記錄以及對社區服刑人員的詢問筆錄等,可以作為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管處罰、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

第三節 行政獎懲

第一百一十七條 接受社區矯正期滿三個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社區服刑人員,可以給予表揚:

(一)認罪悔罪,服從法院判決;

(二)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自覺服從監督管理;

(三)積極參加思想教育,完成規定的教育課時;

(四)積極參加社區服務等活動,完成或者超額完成規定的任務;

(五)幫助他人、服務社會事蹟突出;

(六)積極參加健康有益的社會活動;

(七)其他應當表揚事項。

第一百一十八條 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給予記功:

(一)檢舉、揭發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二)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三)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四)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五)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貢獻的。

第一百一十九條 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記功:

(一)檢舉揭發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二)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三)見義勇為的;

(四)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五)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

第一百二十條 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的;

(二)違反關於報告、會見、外出、居住地變更或者行使政治權利規定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複查情況,或者未經批准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較輕的;

(六)有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 社區服刑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二條 社區服刑人員在同一管理類別中兩次受到表揚的,嚴管可以升為普管,普管可以升為寬管;社區服刑人員在矯正期間有法定重大立功情形的,可以由嚴管直接升為寬管。

社區服刑人員受到記功或者警告、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調整管理類別。

第四節 司法獎懲

第一百二十三條 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或者在社區矯正期間脱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撤銷緩刑、假釋,予以收監執行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收監執行:

(一)不符合法定條件獲取暫予監外執行或者採取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暫予監外執行時間的;

(二)未經社區矯正機構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經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脱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滿,或者保外就醫期限屆滿未被批准延期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收監執行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五條 判處管制的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督管理規定,接受教育矯正,確有悔改表現,受到兩次以上表揚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減刑。

緩刑、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縮減其緩刑考驗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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