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港口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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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港口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四川省港口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四川省港口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經2015年9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0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2號公佈。該《辦法》共23條,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實施的《四川省港口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實施《四川省港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港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管理工作,建立港口規劃、建設與管理協調機制,推進港口綜合物流發展。

第三條 港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行政工作。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全省港口發展戰略和港口布局規劃。

港口所在地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總體規劃。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航務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履行下列具體職責:

(一)負責港口規劃的組織實施;

(二)負責港口岸線使用、港口經營資質的許可;

(三)負責港口建設、港口經營、港口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國家重點物資、國防建設物資以及搶險救災物資港口作業的組織協調;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港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港口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

(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港口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

(三)公安機關負責監督檢查港區消防安全和港區運輸車輛安全,處理港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

(四)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港口用地的審核、報批,依法查處港口總體規劃區內違法違規使用土地等行為;

(五)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港口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港區內破壞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鎮規劃區內港口房屋建築的規劃許可,依法查處港區內非法建築房屋等違法行為;

(七)水務部門依法查處港口水域內的非法採砂等涉水違法行為;

(八)農業(漁業)部門負責漁業港口的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港口水域內的捕撈、養殖等違法行為;

(九)工商部門負責港口經營市場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編制港口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體現保護和合理利用岸線資源的原則,符合城鄉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江河流域規劃、防洪規劃、產業佈局規劃、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協調。

第六條 港口布局規劃包括全省港口布局規劃和跨市(州)港口布局規劃。

港口布局規劃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書面徵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

編制港口布局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港口的地位作用和功能分工,合理整合港口資源,促進港口協調發展。

第七條 主要港口的總體規劃由港口所在地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送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並公佈實施。

重要港口的總體規劃由港口所在地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送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徵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後批准並公佈實施。

其他港口的總體規劃由港口所在地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報送省人民政府備案。

編制港口總體規劃時,應當重點對港口岸線使用、水域或者陸域佈置、港界、建設用地配置等進行規劃,合理設立公共錨泊區域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

第八條 港口所在地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港口總體規劃組織擬訂有關港區、作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並按照國家有關港口規劃的規定批准與公佈。

第九條 港口規劃經批准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外建設港口設施的,港口所在地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修訂或者調整港口總體規劃,將建設區域納入修訂或者調整後的港口總體規劃。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確需使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的土地和水域,或者建設跨越、穿越港口總體規劃區水陸域及其上下部相關空間的設施,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其是否符合港口規劃以及是否影響港口規劃實施的審查意見。

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周邊建設工程項目,可能引起港口岸線及港區水陸域、通航水域、航道、錨地等水文、地形、地貌變化,影響港口規劃實施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港口所在地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農業(漁業)、水務等部門,根據港口總體規劃勘定港界,由本級人民政府公佈。

港口所在地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水務等部門劃定港口岸線的區域範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港口岸線實行有期限使用。港口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港口總體規劃和有關港區、作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港口岸線使用的性質、功能等因素確定港口岸線的使用期限。港口岸線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三條 港口岸線實行有償使用。港口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條件、經濟狀況、交通區位、岸線用途、資源等級、配套服務等因素確定港口岸線的使用費用標準。

第十四條 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向港口所在地市(州)航務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由港口所在地市(州)航務管理機構提出意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報送批准;

(二)使用主要港口、重要港口非深水岸線的,由港口所在地市(州)航務管理機構提出審查意見,報送省航務管理機構批准;

(三)使用其他港口非深水岸線的,由港口所在地市(州)航務管理機構批准,報送省航務管理機構備案。

除客貨碼頭和渡口的躉船外,不需要堆場、倉庫、管理房等陸域永久性設施的躉船項目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由港口所在地市(州)航務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五條 臨時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臨時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不得擅自變更港口岸線使用人、使用範圍和用途,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

臨時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的使用人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拆除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十六條 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的,應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

(二)申請人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臨時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的,應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

(二)申請人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項目申請報告;

(四)港口岸線使用及恢復方案。

第十八條 航務管理機構辦理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事項時,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招標、拍賣、掛牌等活動由航務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或者委託下一級航務管理機構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航務管理機構對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和港口規劃;

(二)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提出的岸線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規範;

(四)岸線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線使用方案是否滿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關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航務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明確港口岸線使用期限和使用費用;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加強港口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和污染治理設施,確保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定在碼頭、堆場、候船室、停車場等場所配備安全設備設施,加強對安全設備設施的定期檢查、維護和管理,保障安全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港口經營人應當定期對港口從業人員進行技能和安全生產等專業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港口經營人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設備設施或者使用未取得職業資格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航務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實施的《四川省港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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