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業務員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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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業務員怎麼判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解釋來説,非法或者是變相去吸收公眾的資產的,並且具有下面任何一種情形之一的,是應當要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的:

一是個人在通過非法或者是變相的手段吸收了公眾的財產,其數額達到了二十萬元之上的,或者是某單位以非法或者是變相的手段從公眾那兒吸收了一百萬元以上財產的;

二是個人在通過非法等手段向公眾吸收財產,並且對象達到了三十個人以上的,或者是單位非法向公眾吸收財產,其對象達到了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是個人在通過非法或者變相手段吸收公眾的財產,並給其帶來了直接性的經濟損失,其損失的數額達到了十萬元以上的,而單位在這一行為中,給公眾帶來的直接性的經濟損失數額達到了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是其違法的行為對社會造成了比較惡劣的影響或者是嚴重後果的。

非法集資的行為,一般是按照做出違法行為的人所吸收的全部資金進行計算,如果是在案發前後,已經歸還了一些的,可以在量刑的環節進行酌情考慮。如果是在非法集資之後,將錢款用在了正常的生產或者經營的活動中,並且能夠比較及時的清退其所吸收的資金的,可以考慮免予其受刑事上的處罰,情節尤其輕微的情形下,可以不作成犯罪來處理。

一般對於非法集資進行定罪和處罰,都是會按照其集資的數額,以及情節的嚴重程度上來考慮,不同程度的非法集資行為,會面臨不同程度上的處罰。如果員工發現了自己的公司在進行非法集資的話,需要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報備,如果因為害怕自己受到一些牽連,那麼在對單位內參與了非法集資的員工進行判刑時,會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考慮,但是如果員工有證據能證明自己完全不知情的話,可能不會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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