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業務員界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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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資業務員界定是什麼

非法集資業務員界定是什麼

1.非法集資行為,在刑法裏規定有兩項罪名,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2.根據該業務員的涉案金額,以及具體行為定罪量刑。

3.如果是業務員個人非法集資,業務員個人當然就應負刑事責任。如果是單位非法集資,則屬單位犯罪,應對單位處以罰金,對單位中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業務員如果負有直接責任,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所謂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種經濟活動。所謂公眾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羣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個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認為是公眾存款。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這裏的單位,既可以是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等銀行金融機構,也可以是不能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還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機構。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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