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沒到期可以開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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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居住沒到期可以開庭嗎?

監視居住沒到期可以開庭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就監視居住後多久開庭作出判決有具體規定,但是對刑事案件審理的總體期限作出了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二、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這裏的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住所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做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採取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

三、監視居住地點在哪裏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的場所為“住處”或“居所”,被監視居住的人沒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對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説,監視居住的場所為指定的“居所”。我們認為,所謂的“住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連續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時為無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場所;而行政拘留所是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場所,行政拘留是一種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措施。

如果在行政拘留所執行監視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羈押。所以,對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處執行;沒有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為監視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執行監視居住,不符合法律規定。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案件當事人符合規定的,可以申請相應的監視居住,由案件的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和批准。在監視期間應積極地配合案件的調查和審理工作,違反的審理機關還應立即收監這類違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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