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盜竊放火火案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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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盜竊放火火案怎麼判?

一、入室盜竊放火火案怎麼判?

1、入室盜竊放火涉嫌盜竊、放火,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若法院是適用數罪併罰的原則來判處刑罰,可能會被判處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是沒收財產。

《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盜竊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某實施了盜竊行為的人,可能還實施了故意放火的行為,法院在審理案的時候,若是發現同一個犯罪分子,同時犯了多個罪名,可能會適用數罪併罰、或者是擇一重罪的原則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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