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假幣罪判刑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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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幣罪判刑多長時間

一、犯走私假幣罪判刑多長時間

(一)根據刑法151條第1款、第4款規定:

第一,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情節較輕,參照《解釋》,主要是指走私偽造貨幣的總面值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幣量50張以上不足500張的情況。

第二,犯本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參照《解釋》第5條規定,具有下列嚴重情節的,即可在這一量刑幅度內量刑:

1、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外幣摺合成人民幣幣計算,下同)5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或者幣量500張以上不足5000張的;

2、走私偽造的貨幣達到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幣量50張以上不足500張且具有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的;

3、走私偽造的貨幣並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者幣量100張以上不足1000張的;

4、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三,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參照《解釋》第5條第3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可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5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5000張以上的;

2、走私偽造的貨幣構成犯罪,並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造成嚴重後果的;

3、冒充司法、海關、工商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0張以上的;

4、走私偽造的貨幣並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0張以上的;

5、與境外不法分子勾結走私偽造的貨幣,情節嚴重的;

6、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走私偽造的貨幣如屬外幣,應當按照查獲犯罪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同種貨幣兑換人民幣市場的匯價折算。

(二)根據刑法151條第5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處罰。

(三)根據刑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應以本罪依照本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根據刑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假幣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併罰。

二、走私假幣罪該如何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系行為犯,一般情況下,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了走私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原則上都要判處相應的刑罰。但對於那些走私偽造的貨幣數額確實很小,如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不足500元或者幣量不足50張,且不具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9月8日《關於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似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則可依照本法第13條規定的但書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而不作刑事處罰,但可由海關依照有關的海關法規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二)區分走私假幣罪與其他貨幣犯罪的界限

區別的主要界限在於犯罪的手段不同。

實踐中,走私假幣的行為與運輸假幣的行為,其實往往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其中屬於走私行為的,通常是將假幣通過非法的途徑運輸出國邊境,而運輸假幣的一般則是在一國之內各個地方進行流轉。法律中規定走私假幣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假幣,換言之要是此時走私的是真幣,那麼就不能按照此罪來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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