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犯罪形態的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5.33K

什麼是犯罪形態的問題?

一般看來,犯罪形態是一種無法用實體來形容的名詞,分為犯罪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兩種。形態不是一個時間概念,是某個點的概念。而其中有着最密切關係的就是點與停頓,兩個因素是聯繫在一起存在的。這樣説是很難理解的,下面跟着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到底什麼是犯罪形態?

什麼是犯罪形態的問題

一、犯罪形態的概念與類別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分類

犯罪的完成形態

1、犯罪的完成形態——犯罪既遂。

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2、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對形態的理解

1、形態是一個點,而不是一段時間。

2、這個點與停頓緊密相連,有停頓才有點,有停頓才有形態。一個行為只有一個點,一個行為只有一個形態,不能把主體的完整行為人為進行分割。

3、形態是故意犯罪過程中不再發展而固定下來的相對靜止的不同結局。它們是一種彼此獨立存在的關係,不可能相互轉化。犯罪預備不可能轉為犯罪未遂狀態,未完成形態不可能轉化為完成形態。

犯罪形態與故意犯罪過程、階段的區別

1、故意犯罪的過程是對犯罪在時間、空間上的發展持續所作的描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和完成的完成的程序、階段的總和與整體。它是故意犯罪運動、發展、變化的連續性在時間和空間的表現。

2、故意犯罪的階段也稱為故意犯罪的發展階段,是指故意犯罪發展過程中因主客觀具體內容的不同而人為劃分的段落。可分為犯意形成階段、預備階段、實行階段和行為後階段等。

3、故意犯罪過程作為一個整體的概念,包含若干具體的故意犯罪階段,這些具有不同特徵的階段處在故意犯罪發展的總過程中,呈現出先後相互銜接、此起彼伏的遞進和發展變化關係。運動、變化和發展是故意犯罪過程和階段的屬性與特徵。

4、關係

(1)區別:

a) 前者是故意犯罪已經停止下來的各種不同的結局和狀態,屬於相對靜止概念和範疇;後者是故意犯罪發生、發展和完成的進程與進程中劃分的段落,屬於相繼運動發展的概念。

b) 任何一個犯罪行為只能構成一種犯罪形態,而同一個犯罪完全可能同時具備兩個犯罪階段以及完整的犯罪過程。

(2)聯繫:

a) 形態是在過程和階段中產生的,各種犯罪形態的產生及其界定,都依賴犯罪過程和階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發展程度。

b) 是否是刑事責任的根據。

二、犯罪停止形態的構成

已完成犯罪的構成-——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一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通常認為刑法分則是以一人犯一個既遂犯罪為標本的。從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來看,刑法分則規定的是既遂形態的犯罪。

未完成犯罪的構成

未完成形態包括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它們是犯罪的特殊形態,即不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犯罪的全部基本要件,但其仍然具備犯罪構成,也正因此,才為其承擔刑事責任提供了基礎,只不過它是一種不同於犯罪既遂形態的特殊形態的犯罪構成。其特殊性體現在:它以刑法分則規定的的犯罪構成為基礎,同時,由刑法總則的有關的條文為補充,犯罪的既遂是犯罪構成的一般形態,未完成的犯罪構成是犯罪構成的特殊形態,是修正的犯罪構成。

三、犯罪停止形態的存在範圍

不能存在於過失犯罪中

1、過失犯罪的構成必須具備發生危害結果和刑法分則的明文規定,而犯罪的停止形態中完成形態當然不具備法定的危害結果,過失犯罪無犯罪未完成形態的存在,也就無犯罪完成形態即犯罪既遂形態存在的意。未完成形態是相對於完成形態而言的,對於過失犯罪而言,只存在犯罪是否成立的問題,而不存在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問題。

2、從主觀上來看,過失犯罪的罪過是疏忽大意的或者過於自信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其行為人意志因素上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故也無所謂犯罪停止形態中"為了犯罪創造條件,製造工具"以及"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或者"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的故意內容,否則就是故意犯罪。

間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態

1、從主觀方面來看,間接故意犯罪行為沒有確定的犯罪意圖,與犯罪預備、未遂和中止的主觀特徵不符,"放任"心理談不上對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更談不上其追求是否實現,而犯罪未完成形態存在着犯罪意志和心理追求。

2、從客觀方面來説,行為人所預見的危害結果發生與否都符合其放任心理,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只有發生了實際的危害結果才予以定罪,否則談不上定罪,當然不存在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故對其來説,也只是是否成立犯罪問題。

並非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着犯罪的停止形態

1、犯罪的停止形態分為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和完成的過程中,往往經歷一個預備犯罪、實行犯罪和完成犯罪的階段。如果在這一過程中,由於某種主客觀原因停止下來而不再發展,就形成了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形態。

2、直接故意犯罪並非都存在犯罪的所有停止形態。因為有些犯罪一着手實行即告完成,還有些犯罪只存在犯罪成立與否的問題,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主要有以下情形:

(1)舉動犯。舉動犯是指一着手實行即告完成的犯罪。如:傳授犯罪方法罪、煽動分裂國家罪以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都不存在犯罪的未遂。

(2)刑法以"情節嚴重""情節惡劣"規定為構成要件的犯罪。這些犯罪除了要具備主體、客體和客觀方面的要件以外,還要有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和特定情節兩要件。不具備這些情節即不構成犯罪,在實行行為基礎上又具備"情節",不但標誌着構成犯罪,而且也符合發展的全部構成要件,達到了法定的犯罪完成形態。故不存在犯罪的既遂有與未遂之分。如:關於虐待罪",刑法規定: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以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犯。這兩種加重犯也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如: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這類加重構成犯的構成特徵,是在具備了基本的犯罪構成的基礎上,又出現了基本構成條款所不能包括而為加重刑罰條款所特別規定的嚴重結果或者嚴重情節,此一加重結果或者情節的有無,決定了加重構成是否成立,故對其來説,不存在犯罪的為未完成形態,也即其只有犯罪是否構成之分,而無犯罪的完成與未完成形態之別。如:破壞交通工具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閲讀了以上關於“什麼是犯罪形態”的專業解釋,相信大家對於這個虛擬的概念有了一定的瞭解。由此可知,犯罪形態主要從主觀出發進行分類和判斷,而其中也分為各種各樣的完成或未完成的狀態。犯罪形態是在法律中量刑的一個根據,從犯罪人本身出發來進行判定。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