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哪種犯罪會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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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哪種犯罪會有前科?

一、在我國哪種犯罪會有前科?

犯罪嫌疑人犯罪之前曾經被追究過刑事責任的,就有前科,如果是曾經判處有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能會構成累犯。

造成刑事犯罪的行為會留案底,在公安局的治安管理處罰的警告、拘留、罰款不記錄檔案,只有刑事處罰才進入檔案留下案底。《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二、前科報告制度內容及對象

前科報告的對象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應當向“有關單位”如實報告,有關單位是指具體負責接收自己參加工作、入伍的單位,至於具體向該單位的哪個部門,是向人事部門還是組織部門等,並不作要求。法律做此規定,主要是便於用人單位掌握本單位職工的情況,便於安置工作及對有關人員開展幫助和教育。

前科報告的內容

報告的內容是自己受過刑事處罰,並且要求如實報告。具體內容一般包括自己所犯的罪行,人民法院判處的刑罰種類及刑罰期限,實際執行的期限,執行過程中是否有減刑、假釋等情形,是否在執行期間發現漏罪或實施新的犯罪而被法院實行數罪併罰的情形,等等。至於具體到何種程度,既然法律規定行為人負有此報告的義務,因此,如果有關單位主動問及,並詳細詢問了以上情況,則受刑人應當對此作出具體明確的回答;如果受刑人主動報告,而有關單位也未具體問及,則受刑人一般報告其實施了某種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了何種刑罰就可以了。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再經過公安機關調查、檢察機關起訴,人民法院判決之後,只要犯罪行為人的刑事案件被最終確認違法犯罪的,此時就會留下案底,也就是説,只要犯罪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都會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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