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判刑標準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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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判刑標準有什麼不同?

一、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判刑標準有什麼不同?

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判刑標準在最低處罰、最高處罰方面都存在區別。具體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判刑標準如下:

1、侵佔罪的處罰標準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2、職務侵佔罪判刑標準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的區別包括犯罪主體不同、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不同、客觀方面表現不同等,具體的區別如下:

1、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職務侵佔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職務侵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職務侵佔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職員利用自己的職權侵佔屬於公司的財產,有涉嫌犯職務侵佔罪的可能。代為保管他人財物的公民,若是不按照約定歸還保管的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可能會涉嫌犯侵佔罪。侵佔罪、職務侵佔罪在犯罪主體、以及罪名成立後量刑處罰等方面都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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