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他人治安管理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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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他人治安管理的處罰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他人治安管理的處罰是什麼?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進行的是治安管理的處罰,可以處行政拘留和罰款。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如何判刑?

指使他人故意傷害的,會以故意傷害的共同犯罪來定罪量刑。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但這些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衞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人身傷害犯罪往往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然而在刑法中,針對他人身體而實施的犯罪有多種,而且也多使用暴力並對被害人身體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如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暴力取證罪、搶劫罪等。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是行為人有故意傷人行為的時候,警方是可以按照規定去進行處理的,在故意傷害的情節不太嚴重的情形下,此時雙方當事人也是可以和解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如果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故意傷人的行為人進行治安管理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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