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追訴時效中止的情形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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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追訴時效中止的情形是合理的嗎?

刑事案件追訴時效中止的情形是合理的嗎?

是合理的情形。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並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進行的情況,又稱為時效的暫停。其實質是要把時效暫停期間不計入訴訟時效期間,以保證權利人真正享有法律規定的提起訴訟的必要時間。

二、哪些行為適用於申請訴訟中止的?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三、訴訟時效執行中止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中止執行的原因一旦發生,人民法院即應依職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當事人發現中止執行的原因存在時,應積極地將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申請。中止執行的裁定,一旦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中止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人民法院公章。

2、執行中止是暫時性的,引起執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應恢復執行程序。恢復執行,一可由法院依職權進行,並通知執行當事人和其他參與執行人;二可由執行當事人申請恢復,經法院同意後繼續進行。

3、恢復執行是原執行機制的繼續運行,不是執行程序的重新開始,執行中止前已為的執行仍繼續有效。

刑事案件追訴時效中止的情形完全合理的,我國的法律中也對於符合提出訴訟中止的情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當需要注意的是追訴時效中止是暫時性的行為,在導致追訴時效中止的情況解決之後是需要結合的向法院提出繼續訴訟審理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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