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延長中斷中止案件的適用情形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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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延長中斷中止案件的適用情形分別是什麼?

訴訟時效延長中斷中止案件的適用情形分別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1、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二)訴訟時效的中止的情形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二、民事訴訟時效時間大概是多久?

1、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2、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

3、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

4、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三、訴訟時效的效力

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指訴訟時效屆滿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對此理論上有實體權利消滅説、抗辯權發生説和訴權消滅説。我國《民法典》對訴訟時效的效力採取的是訴權消滅説。在我國,訴訟時效屆滿後產生如下法律效力:

1、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喪失對其殆於行使的民事權利的勝訴權,同時對義務人產生抗辯權,義務人可以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抗辯權利人對其提出的履行義務的請求權。

2、訴訟時效屆滿並不消滅實體權利,權利人基於民事法律關係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後自願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而且基於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存在,義務人在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體權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滅的,則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3、訴訟時效屆滿僅消滅權利人的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權利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因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後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屆滿。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後查明沒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4、訴訟時效屆滿後,不僅對於主權利產生喪失勝訴權的效果,而且對附屬於主權利的從權利也產生同樣的效果。

綜上所述,訴訟活動當中的訴訟時效的延長,中斷和中止適用的情形都是不一樣的,這三者也有可能發生在同一場訴訟活動當中,但這樣的案例確實也非常的少見。在某種時候法院就能單方面的中止訴訟時效,但訴訟時效的延長和中斷都不是由法官能夠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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