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追訴時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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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追訴時效中止
刑事案件追訴時效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就是説,刑法對該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規定的刑罰,最高刑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的,在5年之內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期滿後不再追究。這裏規定的“法定最高刑”,既不是應當對罪犯判決的具體刑期,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質和情節,與其所犯罪行為相對應的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處刑檔次中的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法律對某一種犯罪規定的最高刑,而是某種犯罪中與犯罪行為基本相適應的某一檔刑罰的最高刑。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這裏對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的追訴時效特別規定了例外情況,主要是考慮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有些是罪惡深重、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影響巨大,對犯罪分子不追究不足以平民憤,所以規定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但其前提條件是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針對管轄分為兩類,分別是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不過針對枉法仲裁罪的管轄,一般由承擔仲裁職責人員的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枉法仲裁罪嚴重的干擾了我國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是一種嚴重不負責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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