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下應當停止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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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應當停止執行死刑?

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刑是是一種比較嚴重的刑罰,對待判處死刑的案件和犯罪分子都應該慎重,要嚴格適用死刑執行的相關規定,發生不應當執行死刑的情形應當立即停止執行死刑,那麼什麼情形下應當停止執行死刑?詳情請看下文。

死刑是一種剝奪罪犯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方法,所以無論判決死刑和執行死刑都必須十分慎重。為此,法律對執行死刑的程序作了嚴格的規定。執行死刑命令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然後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應當在7日內交付執行。但是,原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之前如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死刑,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

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接到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後,應當認真進行審查核實,經審查後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辦法:一是進行改判。人民法院認為判決確實有錯誤,或者罪犯確實揭發了重大犯罪事實,或者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按照死刑複核程序予以改判;對正在懷孕的犯罪分子也應當予以改判。這樣,原來的死刑判決就不再執行了。二是恢復死刑的執行。人民法院確認原判決沒有錯誤;或者確認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的犯罪事實等情況不屬實;或者罪犯雖有揭發犯罪事實等立功表現,但不需要改判,仍然應當執行死刑的。對這種情況,必須由原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次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復死刑的執行。

執行死刑時,負責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應當查驗清楚將要交付執行的罪犯確係被判處死刑者本人。為此,不僅應認真核對罪犯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和住址等,還要核對其犯罪事實,同時還需訊問其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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