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行政行為停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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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行政行為停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處理民事訴訟過程中的行政行為,是比較複雜的。如果訴訟期間,行政管理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是錯誤的,或者是不適宜等執行的情況,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是可以要求停止行政行為繼續執行的。對於民事訴訟行政行為停止執行的情形,大家可以在下文中尋找答案。

民事訴訟行政行為停止執行的情形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發現行政行為自身錯誤或者情勢變更不適宜執行的,可以由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為了貫徹行政訴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宗旨,立法應當賦予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的權利。同時,為了平衡原告利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立法賦予人民法院對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進行審查的權力。

1、審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執行是否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例如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一旦被拆除,當事人即使提起行政訴訟並勝訴,客觀上也不能恢復原狀,也難以用賠償來彌補損失。

2、審查停止執行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關於判斷是否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有損害,人民法院在進行審查時需與申請人的個人利益共同考慮,存疑的情況下應從立法的基本原則和態度出發進行推定。我國偏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採取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因此在對是否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產生懷疑時,應推定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申請停止執行是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一項重要的程序權利,能夠通過臨時性救濟避免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往往關係到勝訴以後能否順利實現其實體權利。為了保障當事人申請停止執行的權利,新行訴法規定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在行政訴訟期間,如果出現上述的四種情形,民事訴訟行政行為停止執行。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民事訴訟法庭是沒有權利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但是出於對當事人訴訟權益的考慮等原因,有學者認為應當賦予民事訴訟法庭審查行政行為的部分權力。因此説,法律所規定的合法性審查,可以理解為對定案證據的合法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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