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界限區分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界限區分有哪些?

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界限區分有哪些?

放火罪與故意罪的區別區別主要體現在危害對象與危害後果兩個方面。

放火罪與以放火為手段的故意罪在司法實踐中區分起來有時比較困難,主要是因為這種故意罪的行為人也實施了放火的行為,可能也造成了人員的傷亡以及房屋、財物的焚燬。應當明確,放火罪與此種故意罪儘管在犯罪手段上相同,但其行為危害的對象及後果是有明顯區別的:

 1、放火行為危害的對象是公私財物,包括工廠、礦場、油田、港口、倉庫、住宅、森林、牧場、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物,而故意行為危害的一般是特定的人。

 2、放火行為的危害後果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包括已經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後果,而故意行為的危害後果在既遂的情況下一般是剝奪了特定人的生命,可能還會造成特定的房屋、財物的毀損。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放火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來區分放火罪與故意罪。行為人如果採用放火的手段殺害特定人,並可能焚燒了被害人的房屋、財物,但不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或者不可能造成不特定範圍內的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則不構成放火罪,而應以故意罪定罪處罰。如果危及了公共安全,則應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處斷。

二、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並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構成放火罪,關鍵是要看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放火燒燬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財物,足以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應以放火罪論處。但是,如果行為人放火焚燬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財物,確實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不構成放火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生。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由於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刑法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綜合上面所説的,放火罪和故意殺人罪都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我國的刑事條款,但對於這兩種犯罪是完全不同的,放火主要是針對於他人的財物,只要實施此行為都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所以,在認定犯罪時也會從不同的情形來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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