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競業禁止協議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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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競業禁止協議要注意什麼

不知道您在找到工作後,有沒有遇到過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要求您在其擬好的競業禁止協議(您只有義務沒有權利)上簽字。那麼,在實踐中,與單位籤競業禁止協議需要注意什麼呢?現在,本站小編收集了有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籤競業禁止協議要注意什麼

1、競業禁止的目的只能是為了保護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祕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2、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祕密的權利人。

即必須要有商業祕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禁止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

如果企業不能證明其商業祕密的存在,則競業禁止約定會因為缺乏保護之必要而不具有約束力。而相對方——僱員,應是在本企業因職務關係接觸或者有可能接觸本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而不是泛泛地無原則地包括全體僱員。凡在職期間根本沒有可能接觸商業祕密的人員,不能作為競業禁止的對象。但對於董事、經理則不需另外約定,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競業禁止是他們法定的義務。

3、競業禁止的期限恰當。

國外競業禁止年限最長有五年的規定。目前,我國基本上形成了競業禁止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的共識。

4、必須給予僱員相應的補償費。

補償方法可以多種多樣,比如可以約定在職時每月預先付給職工一定津貼作為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補償,也可約定僱員離職後在競業禁止期間應得的總金額,在離職時一次或分次給付;也可以採用其他形式進行補償,如分配股票、給付高額退休金等。至於補償金額則應是合理的,具體可根據僱員受限制的程度、期限以及從事該行業的狀況、職位、技能等情況確定。

5、競業禁止的範圍應與僱員在企業任職時接觸或可能接觸到的商業祕密的範圍相適應,競業禁止的地域應僅限於與商業祕密競爭利益有關的地域範圍,而不應擴大至整個行業領域或者專業領域。

二、競業禁止補償金怎麼支付

勞動關係終止後,對於那些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勞動者是否需要進行補償,爭議比較大,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判例也並不一致,法國直接規定僱主應予補償的標準,即2年以下給付最後年報酬的1/3或2/3,超過2年的給付全額。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要給予補償,但具體標準未明確。

對於應支付多少的補償費用,根據每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情況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在實踐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補償費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職時給付,也可以離職時給付。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

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珠海有關條例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爭限制的,在競爭限制期間應當按照約定向員工支付補償費;沒有約定的,年補償費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的1/2。

事實上,競業禁止協議只有是出於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的目的而針對必要的人,採取的方法恰當,範圍和地域特定,期限適中,有合理補償時,它才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在實際籤競業禁止協議之前,不妨事先了解清楚其中的注意事項,這樣對自身利益也是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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