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界限

來源:法律科普站 3.91K
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界限
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之間的界限

由搶劫罪中“暴力”包涵殺人行為在內所決定,搶劫中故意殺人的,可能只構成搶劫罪,而不另成立故意殺人罪。那麼,如何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如何正確處理搶劫財物而伴有殺人行為的案件呢?這是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爭論較大的問題。下面對此作具體分析論述。


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故意殺害被害人而劫取財物的,應以搶劫罪一罪論處,不應按故意殺人罪,也不應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對行為人實行數罪併罰。根據司法實踐,搶劫過程中故意殺害被害人而劫取財物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行為人有預謀先殺人爾後當場取財的。上述案例1即屬這種情況。法院以搶劫罪一罪對二行為人定罪處刑是完全正確的,在這類案例中,故意殺人是搶劫罪中的方法行為,殺人是手段,劫財是目的,殺人行為完全為搶劫罪的構成所包容,對故意殺人行為另行定罪是不科學的。如果説先殺人後當場取財的行為應定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二罪,那麼勢必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先故意傷害再取財,也應以故意傷害罪和搶劫罪二罪實行並罰,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值得反思的是,從目前我國公佈的司法判例來看,對於先殺人後當場劫取財物的案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二罪的居大多數,這一問題有賴於理論的正確引導而得到改變。


需要指出,在理論上有人認為,對於先殺人後當場劫財行為的定性,應視行為人最終是否劫得財物而異,即為搶劫而先殺死被害人或在場人,因遇到意外情況而未劫走財物的,以故意殺人罪定罪;以取得財物為目的,事先預謀,先實施殺人,後劫取財物,並且實際實施殺人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定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二罪,實行數罪併罰。刑法對搶劫罪規定的“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並不以基本犯構成既遂為前提,即使未劫得財物,只要有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就可依法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並不比故意殺人罪輕。這裏有必要指出的一種情況是,行為人蓄謀先殺人後當場取財的,如果對被害人進行殺害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致被害人死亡,也未造成重傷而搶劫的財物數額又未達到巨大標準,依刑法第263條規定無法對行為人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如定搶劫罪而不定故意殺人罪,的確難以做到罪刑相適應。筆者認為,對這種情況可以按想象數罪,從一重罪即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對行為人定罪從重處罰,輕縱罪犯之弊端即可避免。


(2)事先雖未預謀,但在一定情況下突然起犯意,先實施殺人後當場劫取財物的。這種類型在實質上行為人仍是構成搶劫罪一罪,不應以故意殺人罪認定,更不應以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數罪併罰。如在案例2中,對被告人應如何定性,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盧某見財起意採用暴力手段獲取財物,打死兩名被害人是搶劫犯罪中實施的暴力,應定搶劫罪。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主觀上的目的是圖財殺人,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行為,應定故意殺人罪。第三種意見則認為,被告人為了圖財,先後實施了故意殺人和搶劫兩個故意行為,符合兩個犯罪構成,應以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數罪併罰。持第二種意見者的具體理由是:該案是故意殺人罪中的圖財殺人。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圖財殺人的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圖財僅是其犯罪的動機。簡言之,圖財殺人是直接將他人殺死,再取得財物。而搶劫致人死亡則是直接取得財物,在使用暴力手段時導致他人死亡。該案情況是,被告人盧某見金某家中有豬肉等物時,頓起殺人謀財之心,其主觀目的是為搶劫排除障礙,併為逃避懲罰而殺人滅口。在客觀行為上,被告人先將王某打死在地證實了盧某的目的是殺人滅口,至於其殺人滅口的行為發生在劫財之前或之後,都不影響故意殺人罪的成立。


(3)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遭被害人反抗或其他原因,為排除阻力、制止抵抗而決意殺害被害人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爾後劫取財物。例如,甲工作單位在一家商場附近,他蓄謀搶劫現金已久,一日見商場營業員乙去銀行解交鈔票,即起歹念,尾隨至僻靜處,突然搶先,手持匕首攔住張的去路,以暴力相威脅進行搶劫。乙極力反抗,不予屈從。甲即朝其腿上戳了1刀,張某負痛爭奪匕首,甲為搶得現金,遂起殺害之心,用匕首連刺乙數刀致死,爾後將乙挎包中的2萬元人民幣現金劫走逃離。此案中,甲搶劫伊始並無殺害被害人乙之意,如果當其威脅張某要乙給予他現金時,乙屈從將現金交予他,他便不會用匕首殺害乙。甲是在搶劫過程中遭到張的反抗,而為了制止反抗實施了殺害行為,其目的是劫取財物。


可見,故意殺人與搶劫罪的關係是比較複雜的,這種複雜性主要是由於搶劫罪本身的暴力手段包含殺人行為所造成,必須細加分析具體案情,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已明確指出:“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這為司法實踐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的界限以及解決相關罪數問題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不管怎麼辯解,這兩者的犯罪行為都嚴重危害了社會公共安全,如果是在搶劫過程中又犯有殺人罪的法律定會給與嚴厲的處罰,不會給犯人一點辯解的空間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