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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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有哪些?

一、合同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有哪些

合同詐騙罪與非罪的區別是行為人是否有非法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如果有,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罪,沒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從本質上看,合同詐騙罪也是一種具體的詐騙犯罪,其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的客體不同。

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盡相同。

詐騙罪可以表現為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本罪只是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欺詐手段有特定範圍的特殊性。

3、犯罪主體不盡相同。

詐騙罪限於自然人主體;本罪主體包括單位,且是任何單位。

合同詐騙罪就是以虛構或冒用他人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從而詐騙他人的錢財,只要佔有他人的財物數額達到較大的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但如果沒有以非法的目的詐騙他人的財物,行為人就不會構成此罪,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情況來確定,這樣才能給予一個正確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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