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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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有關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銷售金額達到五萬,或者是未銷售的產品貨值十五萬以上的。對於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工商局查處過程中,認定構成犯罪的,會移送給公安機關處理。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在認定有關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時,必須具體分析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種類、性質、用途,並以此來確定其犯罪成立在客觀上所要求的構成要件,從而科學而又準確地界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做到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罰當其罪。

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作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犯罪主體,依據《刑法》的規定,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而單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非法單位。無論是合法成立的,還是非法成立的,不影響單位構成犯罪。作為個人犯本罪的,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當然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無論是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者,還是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銷售者,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的行為,並且達到了法定的立案標準時,就會被認定為犯罪,在人民法院對犯罪行為人定罪量刑的時候,一般會考慮行為人銷售的金額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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