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和謊報事故情況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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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報和謊報事故情況怎麼處罰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監管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包括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
犯本罪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是指:
(一) 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
(二)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和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和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與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及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以及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及其其他證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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