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報安全事故罪怎麼處罰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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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謊報安全事故罪怎麼處罰量刑?

謊報安全事故罪怎麼處罰量刑?

謊報安全事故罪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謊報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監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針對近年來一些事故單位的負責人和對安全事故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在事故發生後弄虛作假,結果延誤事故搶救,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行為而設置的。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安全事故不僅限於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大型羣眾性活動中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還包括《刑法》分則第二章規定的所有於安全事故有關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八條除外,因為這兩條已經把不報告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之一。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有故意構成。

在安全事故發生之後,相關職員必須要在瞭解事故發生的原因、確定事故的等級等的相關信息之後,將與安全事故有關的信息,如實的告知相關國家機關。若是出於害怕被處罰等的理由,是實施了謊報、漏報等的行為,那麼一旦此行為被發現,受到的處罰一般會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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