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緩刑人員外出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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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緩刑人員外出可以嗎?

對於緩刑人員外出可以嗎?

緩刑考驗期間是可以外出工作的,但是應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具體而言有關緩刑考驗期間工作生活問題的規定主要為:

(1)緩刑期間接受社區矯正。必須遵守社區矯正監管規定,應當在居住地縣級行政區域內工作生活。

(2)緩刑期間不得擅自離開居住地縣級行政區域。有正當理由,經過審批的,可以外出。但是有時間限制,不可能長期。

(3)因故居所變更的,可以申請居住地變更,變更監管地點。

二、相關法律依據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緩刑考驗期間是可以外出工作的,bai但是應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具體而言有關緩刑考驗期間工作生活問題的規定主要為(1)緩刑期間接受社區矯正。必須遵守社區矯正監管規定,應當在居住地縣級行政區域內工作生活。

(2)緩刑期間不得擅自離開居住地縣級行政區域。有正當理由,經過審批的,可以外出。但是有時間限制,不可能長期。

(3)因故居所變更的,可以申請居住地變更,變更監管地點。

(4)相關法律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識、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法制觀念、道德素質和悔罪自新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第十六條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社區服務,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社區服務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第十七條 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心理狀態、行為特點等具體情況,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個別教育和心理輔導,矯正其違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適應社會能力。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需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幫助落實社會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個人生活、工作及所處社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實地檢查、通訊聯絡、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時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活動情況。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遇有特殊情況,司法所應當及時瞭解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有關情況,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社區矯正人員到辦公場所報告、説明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緩刑人員的有關規定和紀律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和後果來進行處理,特別是緩刑的具體適用情況還需要由法院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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