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緩刑可以外出經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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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緩刑可以外出經商嗎

要是罪犯被宣告緩刑的話,此時會有一定期限的考驗期,而只有考驗期滿的,原判刑罰才會不再執行。具體在考驗期內,罪犯的人身自由也是會受到一定的限制,那麼此時是否可以外出經商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被宣告緩刑可以外出經商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勞動人事部聯合發佈《關於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經商等問題的通知》指出: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公安機關和有關單位要依法對其實行經常性的監督改造或考察。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按現行規定屬於允許經商範圍之內的如外出經商,需事先經公安機關允許。

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若原所在單位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安排工作的,在不影響對其監督考察的情況下,經工商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自謀生計,家在農村的,亦可就地從事或承包一些農副業生產。

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不能擔任國家或集體、企事業單位的領導職務。

二、被判緩刑原單位能開除嗎

緩刑是指對一定刑期以下剝奪自由的刑罰有條件地暫緩執行。我國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於一個月。有期徒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少於一年。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如果沒有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如果再犯新罪,撤消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原單位能否給予開除等行政處分問題上認識不一。

《刑法》第70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這是法律的一種特殊義務。所在單位應認真履行,不能為了“卸包袱”,而對本單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作出開除處分,一推了之。

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中作了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職務自然撤消,安排不任職務的臨時工作。

為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特長,除利用專業技術進行犯罪活動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術工作。降低原工資待遇,按低於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工資待遇發給臨時工資。

緩刑期內悔改表現好的,緩刑考驗滿期後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這就是説,對程某這樣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原單位首先應安排一定的工作,發給一定的工資,並根據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的實際表現,最後作出行政決定。這與《刑法》第70條規定精神是一致的。

罪犯在被宣告緩刑之後,會確定一個具體的考驗期,這一般是根據具體判刑的刑期確定的。而此時,按現行規定屬於允許經商範圍之內的如外出經商,需事先經公安機關允許。也就是説即使在緩刑考驗期的,一定程度上也是允許外出經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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