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連續犯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8.6K
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連續犯如何處理?

對他人實施敲詐勒索不成,從而將敲詐勒索行為轉化成搶劫行為的,一般是按搶劫罪判刑的,但不是轉化的,可按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判刑。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數罪併罰,其中一罪判處死期或無期的執行死期或者無期徒刑、總刑期按照其中一罪最高期以上且數罪總和以下認定、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等。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其行為主要有以下的特點:

第一,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製造、散步迷信謠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機以幫助驅鬼消災為名騙取羣眾財物的,以及面對處於困境的人的求助請求,以不給錢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第二,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第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例如,可以當着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為人親自發出,也可以是委託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第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後才能實現的,如揭發隱私。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威脅將要實施危害行為,並非意味着發出威脅之時不實施任何危害行為,例如威脅將要實施傷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相對輕微的毆打行為;或者威脅將要實施殺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傷害行為。

此種當場實施較輕加害行為、同時威脅將來實施較重加害行為的方式,可能影響行為人實際觸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體犯罪數量,應當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予以判斷。

我國刑事案件的處理中,此時是會涉及到刑事罪名的轉化問題的,一般刑事犯罪的轉化都是有嚴格的適用條件的,此時不符合條件的就是不能轉化的,一般來説,行為人實施的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和搶劫罪的犯罪行為是數罪併罰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