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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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量刑標準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在取保候審期間需遵守哪些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三、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判處緩刑?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在我國,法律制度中對拐賣婦女兒童規定的最嚴厲的量刑標準是死刑,但是對於買方規定的刑事處罰標準相對較輕,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仍然進行收買,已經構成刑事犯罪,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應該到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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