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如何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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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後爭取減刑條件主要是在判決後刑罰執行期間爭取的。爭取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在監獄內有立功表現或遵紀守法,接受改造,由監獄考核認為罪犯確有悔罪表現,從而獲得監獄的減刑考核。其次是在法院審判前,通過自首或者立功來爭取法院減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如何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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