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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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行為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上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拐賣兒童罪的時效是多長時間?

拐賣兒童罪根據具體情節追溯期間為10到20年。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格尊嚴權和身體自由權。本罪犯罪對象為14週歲以上的婦女和14週歲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須是拐賣的婦女、兒童。如被收買的婦女是與人販子合謀“放飛鴿”進行詐騙的婦女,則不構成此罪。

3.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買的婦女、兒章是被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另一方面也明知自己的收買行為侵犯了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與人格尊嚴,但行為人仍然決意收買。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主觀上不能有出賣目的,否則不構成本罪,而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不僅如此,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產生出賣的意圖並出賣婦女、兒童的,也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要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而拐賣兒童罪的追訴時效與具體的犯案情節有關,追訴時效在十到二十年之間,犯罪嫌疑人被判五到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十年;犯罪嫌疑人被判無期徒刑或死刑的,追訴時效是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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