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時間是怎麼起算的
如果犯罪分子在進行了服刑中,表現能夠獲得被認可,那麼可能就會有機會獲得減刑,那麼在進行減刑的時候,關於計算減刑的起始時間與及間隔時間是怎麼樣進行計算的呢?下文將會詳細分析,本站小編希望下文內容,對你有所幫助。
一、減刑時間是怎麼起算的
減刑的起始時間,是指罪犯被執行刑罰多少時間後才可以依法減刑;減刑的間隔時間是指第一次減刑與第二次減刑之間應相隔多少時間的規定。
1、被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後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
2、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第二次減刑時,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3、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4、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後方可減刑;
5、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不得減刑,二年執行期滿可減刑。
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期限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期限不得少於十年;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不得少於十二年。
二、減刑的適用條件
減刑,是針對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減刑只適用於:
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説,減刑的對象只有被判處刑種的限制,而沒有犯罪性質和被判刑期的長短的限制;
2、在刑罰執行期間,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減刑情節,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執行完畢,減刑就不存在的意義。
只有符合上述兩個前提條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減刑。
減刑,分相對減刑和絕對減刑兩種情形。
相對減刑,也叫可以減刑。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對減刑的條件。
絕對減刑也叫應當減刑,是具有刑法規定的六個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情形的減刑。
具體執行減刑工作時,對以下四個問題應嚴格注意:
1、未成年犯減刑,此照成年犯相對放寬;
2、老年和有殘疾(不含自傷自殘)的着重把握確有悔改表現;
3、對危害國家安全罪、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從嚴掌握;
4、假釋犯不予減刑,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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