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是什麼 - 沒收違法所得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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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是什麼?沒收違法所得的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並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1)僅限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僅限重大犯罪案件的兩種情況:逃匿通緝滿一年未到案;死亡。

(2)必須是按法律規定應當追繳違法所得、涉案財產的情況。

(3)查封、扣押、凍結的手段有人民法院行使。

(4)程序:公安階段有此情形,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5)申請書的內容應當明確: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並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1、申請的提出:應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級檢察院,向對應的中級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如被告人系在審理過程中死亡的,原審理法院也可受理申請。

2、法院審查、受理:法院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在7日內審查完畢,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在十五日內發出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公告範圍:應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或法院的官方網站予以刊登,並在法院公告欄張貼、公示。如法院已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聯繫方式的,應直接告知並記錄在案。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其他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上述人等應在公告期內申請參加訴訟,可以委託代理人。其他厲害關係人是指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所有權的人。

4、審理。公告期滿後,法院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根據不同情況,法院會作出沒收或駁回申請的裁定。

5、終止審理情形:在審理沒收違法所得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歸案的,應當終止審理。

6、不服沒收或駁回申請裁定的救濟:

(1)對沒收財產的裁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提起上訴;檢察院對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在五日內提出抗訴。

(2)沒收違法所得的裁定生效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並提出異議的,法院應視情形不同分別處理:原裁定正確的,予以維持;原裁定確有錯誤的,應撤銷原裁定,對涉案財產一併作出處理。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已生效的沒收違法所得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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