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犯罪嫌疑人、死亡案件違法等所得的沒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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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適用時應僅限於貪污賄賂罪、恐怖活動犯罪,不宜擴大到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並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的,司法機關應當盡力抓捕和通緝,只有對確實在通緝一年後無法到案的才可以適用這一特別程序。

什麼是犯罪嫌疑人、死亡案件違法等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二百八十條 【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啟動】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並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第二百八十一條 【沒收違法所得的審理程序】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後,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後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二百八十二條 【沒收違法所得審理的結果】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於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於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第二百八十三條 【沒收違法所得審理的終止】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

【錯誤沒收的返還、賠償】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經過人民法院審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晰,證據充分,並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繳,並作出予以沒收的裁定,如果在沒收的財產中出現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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