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5.73K

嫖娼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嫖娼罪在我們的法律定性來講是屬於賣淫嫖娼的行為。賣淫嫖娼的行為在我們現行法律法規中按照其情節的輕重,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各項規定進行處罰。在治安管理條例中將嫖娼罪量刑標準的詮釋講解得很清楚。

“嫖娼、賣淫”是一個相對概念,是從不同主體的角度對同一種行為的表述,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錢、財物作為交換條件與異性或同性發生的不正當的性行為;賣淫是指以收取金錢、財物作為交換條件與嫖娼者自願發生不正當的性關係。

一、賣淫、嫖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已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係的;

2、初次賣淫、嫖娼行為,認錯態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二、因賣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又賣淫、嫖娼的,報勞動教養。

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賣淫行為未遂的;

2、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其他情節較輕的。

四、因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或者被勞動教養執行完畢後三年內,或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一年內受過一次行政處罰後,又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報勞動教養。

五、賣淫嫖娼案情複雜,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進行裁量仍有過重或過輕之嫌的,提交局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賣淫嫖娼的行為是嚴格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分類分情節進行處罰的。處罰的方式也不同,情節較輕的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會受到行政拘留或是刑事處罰。當然都是要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詮釋嫖娼罪量刑標準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