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收押癌症病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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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並沒有拘留所拒收條例,只有《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一)不滿16週歲或者已滿70週歲的;(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四)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五)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收拘後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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