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病假需要什麼證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9W

癌症病假需要什麼證明?

癌症病假需要什麼證明?

實際中,要請帶薪病假,應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但通常需要提供一些證明:

1、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書。證明書要有主治醫生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才有效;

2、請假條。或者用人單位內部類似的其它證明。

職員上班請病假的,一般不能扣工資。用人單位在員工請病假時,應以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至100%之間確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工資計算方式如下: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2、患病六個月以內的(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100%。

3、患病六個月以上(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計算基數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計算基數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計算基數的60%。

另外,員工生病有3個月到24個月的病假,具體安排如下: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1)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

(2)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1)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

請病假,需要就診醫院出具醫生診斷證明以及相對應的掛號單據。

上述醫生診斷證明以及相對應的掛號單據是最主要的證據證明,是必須提供的。同時藥費單據等可以作為相應的輔助證明。醫生診斷證明必須加蓋診斷證明專用章。

醫生診斷證明一般要在請假當天交給單位,事後不能補辦。

癌症請病假需要準備醫院所開具的相關病歷證明,除此之外,員工本人所在的用人單位也需要開具出相關的休假證明。對於休假期間員工的工資還是需要發放的,發放的標準按照實際的工齡作為參考進行計算,除此之外福利補貼按照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進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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