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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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怎樣的?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怎樣的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既遂定刑標準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 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 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由此可見,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既遂的量刑標準也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司法實踐中,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給企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企業停產停業在6個月以上的,造成企業破產等嚴重後果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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