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成非法徵用土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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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如何構成非法徵用土地罪?

主體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犯罪對象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行為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行為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這裏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是指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徵用、佔用土地的申請予以批准。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而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特別重大損失,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土地在進行使用時,都需要向政府的有關部門進行申請才行,如果通過非法手段來獲得批准徵用土地是對國家,以及現用的土地使用者的權利造成了一定的傷害。一旦有發現對土地非法使用並且非法批准使用的,相關人士都會對其按照刑事法律的內容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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