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中精神損失費可以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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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案件中精神損失費可以主張嗎?

自訴案件中精神損失費可以主張嗎?

自訴案件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的能主張精神損失費。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刑事自訴案件可否申訴

刑事自訴案件可否申訴,可以申訴的。自訴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正常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自訴案件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上訴,維護自己的權益,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自訴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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