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主從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5W
一、尋釁滋事罪主從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尋釁滋事罪主犯的認定標準是,在尋釁滋事案件中起主要作用。對主犯,按照其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處罰。
2、尋釁滋事罪從犯的認定標準是,在尋釁滋事案件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尋釁滋事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涉嫌尋釁滋事罪法院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四、嫌尋釁滋事罪定罪證據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案件中主從犯的認定標準及相應的處罰力度都不一樣。尋釁滋事的表現形式也非常多,比如隨意毆打別人,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等,一般尋釁滋事情節特別嚴重的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