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7W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多久

一、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多久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的規定為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等。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緩刑是指對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罪犯,有條件地暫緩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並在一定期限內予以考驗。

二、緩刑考驗期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

1、不會構成累犯的。累犯是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

2、對於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滿後法定期限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能否構成累犯。我國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這表明我國刑法關於緩刑的法律後果,是犯罪分子被宣告緩刑後,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發現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的,緩刑考驗期滿後原判的刑罰就不再予以執行。

3、因此,緩刑是有條件的對原判刑罰的不執行。既然緩刑是對原判刑罰的不執行,那就不能把緩刑理解為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儘管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應由公安機關對緩刑罪犯進行考察、監督,但這種考察和監督不是對刑罰的執行,而是對緩刑罪犯在緩刑期內表現的掌握,督促其認罪服法,改過自新,同時也是為了監督緩刑罪犯在緩刑期內是否再犯新罪。

三、緩刑的執行程序是什麼

由法院宣告緩刑後交有關機關執行。由於各國司法機關的體制和緩刑的內容不同,執行的機關也有區別。主要有二類:

一類是原審法院或其委託的其他法院負責緩刑的執行。法院內設專門的執行法官或緩刑監督官,罪犯應定期與緩刑監督法官聯繫,報告情況,這一類佔絕大多數。

另一類是由特設的保護觀察機關執行,由原審法院指導。

此外,我國的緩刑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後,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四、不適應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1、被判處的刑罰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犯罪情節較重,犯罪分子沒有悔罪表現;

3、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有重大不良影響;

5、構成累犯;

6、犯罪分子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五、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緩刑是有條件的對原判刑期不執行,因此,緩刑應符合下列條件:

1、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以上總結了與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多久問題有關的內容,判處緩刑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都是針對犯罪情節較輕,量刑在三年以下,對社會不在具有危害性的就適宜宣告緩刑,緩刑的考驗期最低不得低於一年。閲讀完上文內容如果還沒有解答您的問題,您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網站地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