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無期徒刑是否可以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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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判無期徒刑是否可以監外執行?

被判無期徒刑是否可以監外執行?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其他不可能

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無期徒刑在特殊情況下,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是可以申請監外執行的。一般刑犯在三種情況下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一) 罪犯在服刑的時候,因為自身的身體原因患了很嚴重的疾病,需要監獄外更好的就醫環境的情況下,法律是允許罪犯進行保外就醫的。

(二) 罪犯是一名女子,並且在監獄服刑期間需要進行生產的情況,或者是剛生產不就,新生兒需要哺育的情況,是允許孕婦到外面進行生產和哺育孩子的。

(三)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罪犯在獄中因為各種原因導致的生活不能自理了,只要警方通過調查,可以確定罪犯在外面接受刑罰執行的時候不會危及社會,是可以申請監外執行的。

但是上面的三種監外執行的情況主要是適應於罪犯是有期徒刑的情況下才可以,因為犯了重罪的罪犯被判處無期徒刑,那麼就只有罪犯在滿足上述第二種情況,也就是必須是以為確實需要保外就醫進行生產和哺育孩子的孕婦才可以申請監外執行,其他情況下,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一律不得申請監外執行。

二、監外執行的程序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監外執行就是屬於在監獄外執行刑法,但對於監外執行一般都是針對於有特殊的情況才可以進行實施,而對於判無期的情況下,只有針對於犯罪人員在懷孕和哺乳期才可以申請,其它的情況一般是不會得到批捕的,這也是為了保障到他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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