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無期徒刑執行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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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最多20到22年之間,當然這是説沒有再犯新罪的情況。若再犯新罪,則作如下執行:
原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的,應對所犯新罪依法作出判決,其處理程序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如果新罪應判處有期徒刑,在判決中除寫明刑期外,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仍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在宣告判決後,可向該罪犯服刑的勞改單位和負責起訴及監督該勞改單位的檢察機關説明,由於《刑法》和刑訴法的規定,
經反映、請示後,目前仍只能如此。但可以請他們考慮:
(一)由於該罪犯在無期徒刑服刑期間又犯新罪,在最近期間其他無期徒刑罪犯減刑時,他不能減刑。
(二)今後,經過一定的時間,如果該罪犯確實遵守法律、監規,老實勞動改造,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還是可以考慮給予減刑。
但在什麼時候減刑,減刑減到什麼程度,都要把該罪犯曾犯新罪的情況考慮進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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