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無期徒刑能監外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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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無期徒刑能監外執行嗎?

判無期徒刑能監外執行嗎?

判無期徒刑是否能監外執行,要根據是否符合監外執行的條件而定,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無期徒刑在特殊情況下,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是可以申請監外執行的。一般刑犯在三種情況下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一) 罪犯在服刑的時候,因為自身的身體原因患了很嚴重的疾病,需要監獄外更好的就醫環境的情況下,法律是允許罪犯進行保外就醫的。

(二) 罪犯是一名女子,並且在監獄服刑期間需要進行生產的情況,或者是剛生產不就,新生兒需要哺育的情況,是允許孕婦到外面進行生產和哺育孩子的。

(三)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罪犯在獄中因為各種原因導致的生活不能自理了,只要警方通過調查,可以確定罪犯在外面接受刑罰執行的時候不會危及社會,是可以申請監外執行的。

但是上面的三種監外執行的情況主要是適應於罪犯是有期徒刑的情況下才可以,因為犯了重罪的罪犯被判處無期徒刑,那麼就只有罪犯在滿足上述第二種情況,也就是必須是以為確實需要保外就醫進行生產和哺育孩子的孕婦才可以申請監外執行,其他情況下,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一律不得申請監外執行。這樣做也是為了避免一些可能會帶來的社會危害的情況發生。

二、監外執行的執行機關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分子申請監外執行的,必然要滿足規定的條件,而監外執行往往針對的也是正在監獄中服刑的罪犯,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犯罪分子的實際情況而定,如果不符合相關條件的,顯然是無法辦理監外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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