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刑附民需提交的證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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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刑附民需提交的證據包括什麼?

一、故意傷害刑附民需提交的證據包括什麼?

刑事自訴故意傷害需要提交能夠證明他人實施了侵害行為的證據,並且要求這些證據,能夠證明確實是存在由於他人的故意傷害行為所導致的。對於一般的故意侵權事件,都會根據受害者受到的實際侵害來確定會獲得的賠償金。

從目前司法實踐中看,所有輕傷害自訴案件幾乎全部是公安機關作為治安案件受理之後,沒有任何結論,受害人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僅持公安機關內部鑑定機構作出的構成輕傷的傷情鑑定結論,到法院要求立刑事自訴案件,具體要看受害人受傷的程度及偵察機關受理案件後鑑定結論,情節輕微可以自訴人可到法院自訴。但構成犯罪的,則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任何的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為,都要可能會被認定為是觸犯了刑事法律的規定,對於此部分的民事主體,是由可能會被要求支付受害者補償金的,對於那些已經受到了侵害的主體,若是傷情比較嚴重,也可以起訴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主體。

二、故意傷害罪需要哪些證據?

(一)犯罪構成要件方面需要證實的事實

1、在犯罪主觀方面,必需證實犯罪嫌疑人具有傷害被害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被害人身體受到傷害的結果,並且但願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假如系傷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具有傷害的故意,但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一種過失或者意料之外的主觀心態;犯罪的念頭可以有多種多樣,但應查清。

2、在犯罪客觀方面,必需證實:具有非法侵害被害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對被害人身體的傷害達到法定危害程度,包括輕傷害,重傷害或者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犯罪嫌疑人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的傷害後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3、在犯罪客體方面,必需證實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即對被害人完整的人體組織或者正常的器官功能的非法損害。

(二)法定量刑情節方面需要證實的事實

在致人重傷的情況下,應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是否屬於特別殘忍並造成被害人嚴峻殘疾。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劃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峻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入行刑事訴訟的時候,公訴機關蒐集到的證據需要能夠詳細的證據該犯罪行為是被告實施的,並且被告的行為是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的,詳細的證據可以包括兇器,受害人的傷害鑑定講演等等。

我國的故意傷害得刑事案件的處理中,此時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起賠償,合理範圍內的賠償法院是支持的,如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拒絕賠償的話,此時是可以協商解決,或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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