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故意傷害罪證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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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使故意傷害罪證據包括什麼?

指使故意傷害罪證據包括什麼?

1、書證、物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2、證人證言 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瞭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3、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敍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二、故意傷害罪證據有哪些特徵

1、它是控方指控犯罪的證據標準。偵查機關與檢察機關的目標是一致的,共同處於控方的地位,因而二者應當遵循共同的證據標準,即能夠足以支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指控犯罪的證據標準。

2、它是控方指控犯罪的最低證據要求。在檢察機關就被告人犯有某種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最少應當向法庭提供的法定證據,缺少其中任何一項證據都將無法支持公訴。

3、制定這一證據標準的法律依據,是我國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在制定刑事訴訟的證據標準時,應當將二者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共同構成該證據標準的法律依據。

司法機關在審理任何案件時都是需要根據案件的證據和相關事實來判定的,同時當事人也是有義務向司法機關提交案件證據,那麼在提供證據時也是必須是真實有效的證據才可以,如果當事人一方有提交了偽造或者是虛構的證據時,司法機關也是會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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