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共同犯會受到刑事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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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的共同犯會受到刑事處罰嗎?

一、故意傷害罪的共同犯會受到刑事處罰嗎?

1、故意傷害罪的共同犯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也有可能不會。

根據《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2、團伙作案構成犯罪的,屬於共同犯罪,所有團伙人員均應承擔刑事責任。至於對團伙中個人的具體量刑,則要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考慮:

(1)對於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於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於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着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有些公民可能會為了報復他人等的原因,而實施故意傷害行為,且可能會集結他人一起共同實施故意傷害行為,與單獨傷害他人相比,多人一起加害他人的危害性更高。對於故意傷害按照的犯罪嫌疑人不止一人的刑事案件中,法院在審理案件後,不管是從犯還是主犯,都有被判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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